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能竞赛管理,鼓励师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培养师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提高办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竞赛包括教师业务能力竞赛、职业技能竞赛、专业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体育竞赛、科技文化艺术竞赛等各种竞赛、评比活动。
第二章 技能竞赛的级别及认定
第三条 技能竞赛分为院、市、区、国家、国际五个级别。比赛级别、等次由教务处认定,教务处无法认定的,提交学术委员会认定。认定的基本原则为:
(一)级别认定
1、院级竞赛:由学院组织的全院性技能竞赛。
2、市级竞赛: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市级党政工团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内的技能竞赛。
3、区级技能竞赛:由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等区级党政工团部门组织的全区范围内的各类技能竞赛。
4、国家级技能大赛:由教育部、人社部等国家党政工团部门举办的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技能竞赛。
5、国际性技能大赛:由国家行政部门筛选、推荐参加的国际性的技能大赛。
6、党政工团部门的下属部门举办的比赛降一级认定比赛级别。
7、教育部的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原则上认定为区级,自治区教育厅的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原则上认定为市级。
8、学会、协会举办的比赛根据赛项影响力认定级别,原则上低于同级教指委、行指委举办的比赛级别。
(二)等次认定
1、只排名次不排等次的竞赛,第一名认定为一等奖,第二、三名认定为二等奖,其他有名次的,均认定为三等奖。优胜奖、优秀奖、鼓励奖等不予认定等次;
2、比赛文件中没有确定获奖面或获奖面多于60%的不予认定获奖级别、等次。
(三)特别重大比赛项目的级别和等次由学术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认定。
第四条 比赛级别、等次每年认定一次,安排在2-3月份进行。举办院级技能竞赛需学院正式发文,文件中应明确各级别奖项的获奖面,无学校正式发文的比赛不予认定。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比赛应到教务处立项或备案,未经立项、备案的参赛不予认定。
第三章 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职责:
(一)主办院级教师业务能力、职业技能、专业学科等竞赛活动,承接校外委托的相关竞赛;
(二)制定学院技能竞赛宏观管理制度及所管竞赛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收集、公布各类竞赛信息;
(四)负责教师业务能力、职业技能、专业学科等竞赛的立项、管理;为学校其他部门立项开展的创新创业竞赛、体育竞赛等提供备案;
(五)组织开展各类竞赛获奖级别、等次的认定;
(六)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总结、交流、宣传;
(七)负责相关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等。
第六条 学校其他竞赛组织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所管竞赛项目的管理制度;
(二)立项开展相关竞赛,并向教务处备案;
(三)竞赛后及时向教务处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获奖级别认定及奖金发放;
(四)总结、宣传相关竞赛,做好竞赛档案管理。
第七条 二级院部的职责:
(一)承办院级及社会委托的竞赛项目;
(二)申报参赛项目,选拔参赛队伍,制定竞赛方案,建设指导师资,准备练习场地和仪器设备,组织训练和比赛;
(三)整理和上报竞赛相关资料,围绕技能竞赛开展教学改革及课程建设。
第八条 院级竞赛由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公共基础部(学校体育委员会委托)等部门组织,二级院部配合实施。
第九条 学院承办校外委托竞赛经主管院长、院长批准,由竞赛所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院部配合实施。
第十条 学院鼓励师生参加校外各级各类技能竞赛,重点支持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自治区级以上的竞赛项目,如教育、人社组织的全国、全区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各类社会团体、企业组织的技能竞赛,学院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参加。参加校外技能竞赛的组织流程为:
(一)竞赛组织部门收到比赛文件后进行发布,或院部收到比赛文件;
(二)院部向竞赛组织部门申请参加比赛;
(三)教师向院部提出参赛申请;
(四)院部汇总教师申请,并根据需要按一定程序进行遴选;
(五)竞赛组织部门通过一定程序遴选,确定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人选或团队;
(六)参赛院部办理立项手续、提交训练计划;
(七)非教务处组织的比赛,竞赛组织部门在立项后需及时到教务处备案;
(八)参赛项目按计划训练,竞赛组织部门督导训练,提供咨询,帮助解决困难;
(九)竞赛组织部门及院部组织参加比赛;
(十)参赛人员按教务处通知要求持参赛文件、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教务处申请获奖级别和等次认定。
(十)教务处认定等级,发放奖金;竞赛组织部门兑现其他奖励政策。
第四章 技能竞赛的训练
第十一条 技能竞赛训练原则上不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充分利用课下时间训练。学生需停课集训的由教务处批准,市级竞赛最多可停课1周,区级和国家级竞赛最多可分别停课2周、4周(特别重要的国家级、区级竞赛需增加停课周数,由学校主管校长、校长批准)。学生停课集训期间按出勤计,可免交作业。参赛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把停课学生名单通知给所有任课教师,同时在班级进行公示。比赛结束后要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恢复考勤,避免形成管理漏洞。教师停课集训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竞赛项目应根据比赛文件要求安排指导教师,一般情况下,个人赛项设1名指导教师,团体赛项设2名指导教师(以比赛文件要求为准)。参赛队伍在训练场地训练时,由指导教师负责管理。教师竞赛项目和学生校级参赛项目原则上不设指导教师,特殊情况需设指导教师的,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 技能竞赛人员的待遇和奖励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课时量管理办法”,按实际训练天数为竞赛指导教师计课时。校级竞赛最多记4天,市级竞赛最多记7天,区级竞赛最多记14天,国家级竞赛最多记28天。重大赛项需长期训练的,由学校另行研究确定课时计量办法。一名教师同时指导多个赛项的按一个赛项计算指导课时量。
第十四条 在教务处立项或备案的竞赛,教师训练或指导的时间按天计为企业实践。学校鼓励二级学院按程序申请成立专业社团,以社团形式超前备赛。
第十五条 为鼓励师生积极参加技能竞赛,勇创佳绩,学院对获奖师生进行奖励。
(一)分类给予奖金奖励:
1、A类:上级部门或比赛举办方给予学校奖励资金的比赛项目:
奖励对象 | 奖励标准 | 备注 |
参赛团队(个人)奖金 | 上级部门给予该项目奖励资金的1/3 | 按前述比例计算,低于C类同级别同等次奖励标准的,按C类标准补齐 |
指导团队(个人)奖金 | 上级部门给予该项目奖励资金的1/6 |
2、B类:上级部门或比赛举办方给予参赛人员、指导人员奖金的比赛项目,按上级部门或比赛举办方要求把全部奖金兑现给参赛人员和指导教师。上级部门或比赛举办方给予的奖金低于C类同级别同等次奖励标准的,按C类标准补齐。
获奖级别 | 国家级 | 自治区级 | 市级 | 院级 | ||||||||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
参赛团队(个人) 奖金(元) | 50000 | 30000 | 15000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800 | 600 | 400 | 200 | 100 |
项目指导团队(个人)奖金(元) | 25000 | 15000 | 7500 | 2500 | 1500 | 1000 | 500 | 400 | 300 |
4、A类和C类均按项目奖励,团体赛多人参加或多人指导一个赛项的,参加人员平分表中所列奖金数额;一个指导团队指导多个队伍参加同一比赛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项奖励一次;选拔赛、晋级赛累次获奖的,按最高奖金额度发放一次,不重复发放。
5、各类竞赛的奖金均由教务处制表发放。
(二)其他奖励及待遇
1、按下列标准为获奖学生获奖学期各门课程成绩加分:
获奖级别 | 国家级 | 自治区级 | 市 级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加分 | 20 | 15 | 10 | 8 | 6 | 5 | 4 | 3 | 2 |
学生成绩加分由教学系提出申请、教务处核实批准。
2、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参赛教师、指导教师,无特殊情况当年自然获院级优秀教师称号,获得自治区级一等奖的参赛教师、指导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委院级优秀教师。获得自治区一等奖以上奖励的学生,优先参评自治区重点奖学金。
3、教师比赛期间按学院财务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学生参照教师标准报销差旅费。
4、学校积极兑现竞赛组织部门给予的其他荣誉、待遇。
(三)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或获得其他重大奖项,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奖励办法,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四)未经立项、备案的竞赛,学院不予认可,不享受奖励待遇。
第十六条 为鼓励竞赛组织部门及二级院部积极组织、督导技能竞赛,主动帮助参赛师生解决困难、问题,提供良好咨询和指导,学院对技能竞赛组织工作实施激励政策。
(一)每年评选技能竞赛优秀组织者5名,年度内在国赛中获奖或获得自治区一等奖2项以上的二级院部和在国赛中获奖的赛项管理部门可推荐1人参评。获奖者奖金5000元。
(二)把技能竞赛成绩纳入学校对二级院部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六章 技能竞赛的经费
第十七条 学院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用于技能竞赛的专项经费,各竞赛组织部门及二级院部应根据年度竞赛需要做好经费预算;竞赛奖励经费由教务处统一预算。
第十八条 技能竞赛立项应在院部和学院技能竞赛专项经费预算额度内进行,不得超预算立项。竞赛经费优先保障重点项目、高职竞赛项目。
第十九条 承接社会委托竞赛收费或有拨款的,由竞赛组织部门牵头编制费用清单,经主管院长、院长签字后报出。竞赛组织部门负责督促收费或拨款到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竞赛管理制度、办法内容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2020号)同时废止。
教务处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