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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副处级干部调整选任工作方案
时间:2024-08-19 浏览:4564

       为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升干部队伍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近期对内设机构副处级岗位进行调整选任工作。为做好副处级干部选任工作,确保该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校工委、赤峰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选任方面的政策法规,认真落实学院第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任务,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全面做好副处级干部调整选拔任用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三、岗位和职数

此次调整选任共涉及副处级岗位7个,其中党政管理机构4个,教学机构岗位3个,拟提任副处级职务7个。

四、拟任副处级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决策部署,立志改革开放,献身高等教育事业,在学院改革建设发展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师生员工、历史检验的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院决策部署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素养、决策水平和创新精神,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

5.要肩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使命责任,完整准确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落实“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四个与共”以及民族地区好干部“四个特别”要求;

6.正确行使师生员工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师生员工,自觉接受党和师生员工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7.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8.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水平;

9.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资格条件

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2)从管理岗位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应具有正科级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七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3)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二)工作程序

学院副处级干部调整任免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方案

向全院教职工公布《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2.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

(1)根据公布的选任方案,符合条件人员以适当的形式向学院党委自荐报名。

(2)各院系、各部门经本部门研究,可以向学院党委推荐人选。

3.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本次选任副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可以按照拟任岗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岗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1)谈话调研推荐。成立考察组,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供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参加谈话调研推荐范围: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其他需要谈话的人员。

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人选条件、岗位要求、干部队伍结构等,经学院党委研究后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谈话调研推荐意见特别集中也可以等额提出会议推荐人选。

(2)会议推荐。组织召开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大会进行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

4.确定考察对象

学院党委召开会议,听取考察组汇报民主推荐情况。院党委综合考虑人选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民主推荐、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并排除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七种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考察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拨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5.组织考察

(1)制定考察方案。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和德、能、勤、绩、廉进行考察。

(2)发布考察公示。面向全院教职工发布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的公示。

(3)考察人选提交工作总结。考察人选在规定时间内向考察组提交本人近三年工作总结。

(4)民主测评书面征求意见。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书面征求意见。民主测评主要包括总体评价、德、能、勤、绩、廉等内容。考察组准确把握政治标准深刻内涵,从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意识形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方面对考察对象进行政治素质考察,完成政治素质考察正、反向测评,单独形成政治素质考察材料。

民主测评人员范围:学院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5)个别谈话。采取同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方式,进一步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谈话人员范围包括:考察对象分管院领导、所在部门班子成员、环节干部及相关部门领导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6)查阅审核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进行查阅审核,填写《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情况登记表》。

(7)征求纪委意见。学院纪委对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违纪违法和受党纪政纪处分情况进行考察,对考察人选的政治表现作出评价,就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提出结论性意见。对拟免副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违纪违法和受党纪政纪处分情况进行考察,对其政治表现作出评价,就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提出结论性意见。

(8)征求所在支部意见。党支部就考察对象日常表现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9)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考察对象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交考察组。

(10)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对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填报情况进行查核。

(11)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价值、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

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作出全面准确评价,形成综合考察材料,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学院党委。

6.确定拟任免干部人选

排除《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情形后,召开院党委会议,票决确定拟任免干部人选。

7.任前公示

对拟任干部人选以公告形式在学院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8.备案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学院组织统战部在15个工作日内将提任干部的相关材料报送赤峰市委组织部备案。本次提任实行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9.任职

市委组织部批复后,按程序任职,履行任职相关手续。

10.任职谈话

学院党委指定专人同任职干部进行谈话。

六、组织实施

(一)副处级干部选任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院党委成立考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建军

副组长:周建华 董岩

成  员:满仓 刘晓宁 王卫蛟 曹靖宇 赵丽君 王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统战部,具体负责选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成立考察组,负责具体考察工作。

(二)学院纪委要切实加强对副处级干部调整任免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副处级干部调整任免工作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

(三)学院党委组织统战部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试行)>的通知》(内组通字[2014]69号),做好干部任用全程纪实工作,将纪实资料作为干部调整选任监督检查和倒查追责的基本依据。

(四)在副处级干部调整选任过程中,涉及拟任人员本人及与拟任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五)严格按上级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副处级干部职数进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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